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车辆调度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管理范围为本会所有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方针,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保管。车辆转移时,车辆的附带资料随车转移,随车资料不得遗失。

第五条 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定人定车,由专人驾驶。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第六条 严禁禁止私自出车,未经允许禁止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非单位人员用车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安排。严禁用公车处理私事,一经发现,即对司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第八条 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各车辆司机日常持各自的分卡到加油站加油,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用现金购油(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 

第三章  车辆维修、保养与保险

第九条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驾驶员应定期清洗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驾驶员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不得私了。

第十一条 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修理一般在专业修理厂进行,发票与维修申请单、维修清单一一对应方可结算,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车辆出差前要做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驾驶人不得擅自改变维修项目或弄虚作假,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四章  经济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一)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二)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四)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被盗;

(五)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六)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七)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由单位酌情研究处理。

(八)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