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执行。
一、住宿费
(1)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2)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4)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5)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四、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
(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六、差旅费报销的期限
(1)工作人员出差返京后五天内,必须到基金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对拒不办理报销手续的,所借差旅费从工资中扣除。
(2)前一次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尚未办清报销手续的,不准再借支。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