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财社〔201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