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5〕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救灾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热情持续高涨,逐渐发展成长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鲁甸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大量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展现了社会力量组织灵活和服务多样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格局。但也要看到,由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救灾工作效率和救灾资源高效发挥作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促进社会力量更好发挥作用。
二、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点范围
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常态减灾阶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能。
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民发〔2012〕208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经验,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的保障条件。
(一)完善政策体系。结合本地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综合考虑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点范围,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健全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二)搭建服务平台。发挥救灾综合协调职能作用,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在救灾过程中,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托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探索制定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救灾的办法,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能力。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信息导向。按照灾害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具有参与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为科学调度、有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支持,提高服务针对性和任务对接适宜性。探索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灾工作情况,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五、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眼于救灾工作全局谋划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关事项,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协同组织开展救灾演练,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完善服务措施。主动为志愿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促进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把社会力量纳入综合减灾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能力。灾区民政部门应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救灾应急期间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灾情会商、工作部署会议,通报和共享救灾工作信息。
(三)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