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函〔2009〕307号2009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社会捐赠数量日益增大,参与人员和救助范围日趋广泛,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 2008 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奉献爱心,积极捐赠款物,为取得抗灾救灾的伟大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伴随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如何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是慈善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民政部门履行慈善事业发展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为完善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者和受赠者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积极性,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信息公示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保证社会捐助信息公示真实可靠。

二是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是分类公示原则,区分集中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和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公示办法。

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

二、信息公示要求

信息公示机构的重点是: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它公益性事业单位。

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是:上述信息公示机构开展社会募捐的情况;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情况;社会捐赠款物的拨付使用情况;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情况等。

信息公示方式主要是:通过年报、公报、信息发布会及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公布社会捐助信息。除不能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查询有关社会捐助信息,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及时答复。

三、信息公示监督与管理

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社会捐助信息公示中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沟通与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重大慈善活动的监督,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挥会计和审计事务机构的作用,重点对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机构及社会公众、评估机构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和行业监督。

社会捐助信息公示是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要具有慈善事业是“玻璃口袋”的意识,带头做好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使用情况的公示与反馈,并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有关社会捐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组织主动公示相关信息,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社会和捐赠人。各地要及时总结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报部。我们将认真总结各地社会捐助信息公示经验,逐步完善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