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3 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 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 2020 年度——2022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 2018年和 2019 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 〔2016〕18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 2018 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 3A 以上(含 3A)。 对于 2019 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 2019 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 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 3A 以上 (含 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 2021 年度——2023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 2019 年和2020 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