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负责,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指南-慈善组织-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慈善组织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决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事宜,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58124114,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5812411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1-2室)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