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3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3日

 

一、适用范围

拟修改章程的社会团体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十、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网上预审程序: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办理事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一次未填写完的,可以先点击“保存”键,待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成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意见。审查通过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前,如发现填报有误,可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变更的,发给章程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六、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58124114,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办理进度。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5812408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