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270号  2004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3月8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金会管理条例》未作明确的界定。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