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民政局:
做好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效率,现就加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登记。申请人依法自愿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规定予以办理。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规定予以办理。对登记申请适用法规不明确的,由两个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商议作出处理决定。
二、加强信息开放共享。各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工作协同,打通“信息孤岛”,积极推进登记管理信息统一归集、互联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无缝链接和高效共享。对已登记的组织,限制申请其他法人资格,避免重复登记。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各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简化优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强登记管理“窗口”建设,细化标准,规范服务,营造良好办事环境。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依托,优化完善网上登记管理,大力推进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
四、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各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在登记服务、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对共享的信息,定期进行整理分析,确保数据准确完善。对日常登记管理中发现涉及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线索的,及时移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中央编办 民政部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