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初基会全体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照本规则,为我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竭诚服务。
第三条 初基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初基会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副秘书长、聘请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是初基会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批准任命,全面负责初基会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专职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分工负责初基会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任命专职副秘书长,聘请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事务。
第八条 秘书长出差、出国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秘书长授权专人主持工作。专职副秘书长出差,出国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期间,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代理工作。
第九条 兼职副秘书长不能领取初基会报酬,但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交通工具使用费、差旅费、通信费以及工作接待费等从初基会管理费用支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初基会实行理事会会议、工作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行政工作例会、业务工作例会。
(一)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和监事参加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理事长确定。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二)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理事会议决定和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全面总结初基会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工作会议邀请理事会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出席,由秘书长报告工作,初基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负责人,以及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参加或列席。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议召开。会议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秘书长确定。会议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组成,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专职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四)行政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布置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
(五)业务工作例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由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执行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通报有关情况;沟通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其他业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章 对外合作
第十一条 初基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各项目执行机构及未经初基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个人(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均无权代表初基会对外签订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及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无权对外举债和担保及开展任何未经批准的公益项目。凡以初基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均须按程序报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十二条 以初基会名义签订的一般性合作意向书,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专职副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签订各类合同书和其他所有法律文件,均不得少于四份,并将原件两份存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专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管理
第十四条 初基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编制人数。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初基会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初基会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公益项目,组成项目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经初基会批准的各类公益项目和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及公益劝募工作。其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初基会的志愿者,与初基会是志愿者与公益组织的关系。
第十六条 初基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志愿者服务相关手续。各项目执行机构不得擅自以初基会名义招聘工作人员和招募志愿者。项目合作单位安排其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公益工作,均须依法以本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初基会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目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均不得以个人名义依托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开展劝募活动。凡以个人名义开展劝募活动的,由其个人承担违法、违规劝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初基会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商业经营活动。各项目执行机构及所有志愿者,在执行具体公益项目时,均不得以初基会及志愿者个人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 初基会各职能部门、各项目执行机构及各级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在对外开展公益项目及相关工作时,不得向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受赠与捐赠
第二十条 初基会受赠程序:
(一)志愿者前期劝募;
(二)志愿者向初基会主管领导汇报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三)初基会主管领导直接与捐赠人沟通了解捐赠意向;
(四)初基会主管领导直接与捐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五)签订捐赠合同;
(六)举行仪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捐赠方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反面);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3. 捐赠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的代表签署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 所捐赠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5.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6. 所捐赠药品(保健品)注册证(药准字号、健准字号);
7. 药品(保健品)生产许可证;
8. 保质期证明材料;
9. 物价部门定价证明;
10. 其他相关材料(如:所捐赠物品所有权证明材料)。
(注:各项证明材料均为加盖捐赠人公章的复印件。第四—第九项捐赠善款人无须提供)
(八)初基会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目执行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均无权代表初基会接受各类捐赠。各项目执行机构及志愿者以初基会或以某公益项目的名义募入的善款必须全部由捐赠人直接汇入初基会指定账号;物资直接运到初基会指定地点或库房。
户 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
账 号:0200003209014441127
第二十一条 初基会捐赠程序
(一)初基会主管领导直接与受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二)捐赠物品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由初基会向受赠人提供;
(三)举行仪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受赠方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个人资料:
1. 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
2. 受赠人为自然人的要提供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出具);
3. 受赠人出具的发票、收据(自然人要有本人签名)。
(注:一项复印件须加盖受赠人公章)
第七章 项目立项、执行与结项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拟设立公益项目,实行专项报批制度。已批准设立的公益项目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凡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初基会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拟设立公益项目,事前须将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初基会审批,初基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进行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给予明确答复。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应载明不予立项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对已超过15个工作日仍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将被视为初基会已同意批准设立该项目,申报机构可按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立项报告须载明如下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背景;3.项目内容;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5.项目目标;6.项目负责人;7.项目运作方式;8.项目资金的来源及使用;9.资金的使用方向;10.项目申报、审批程序;11.实施安排;12.项目成效;13.项目的可持续性、可推广性;14.项目的创新性;15.项目的公益性;16.项目的战略规划;17.新设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达到的社会效果;18.项目流程;19.项目可能遇见风险及应对措施;20.项目受益人、受益人数目、预期效果、如何挑选受益人;21.项目监管;22.项目结项与评估。
项目实施方案须载明如下内容:1.指导思想;2.遵循的原则;3.实施范围;4.资金来源;5.运行方式;6.保障措施;7.风险预估与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责任人报初基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经初基会批准和备案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时,如需农工党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协调配合或拟邀请农工党中央或地方党政领导和农工党地方组织领导同志参加相关活动,须持有初基会的介绍信和邀请函。未持有介绍信或邀请函并以初基会名义联系工作或邀请相关领导参加各类活动的,各有关单位有权不予接待。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经初基会批准和备案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时,均须接受捐赠人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初基会将不定期地抽查,依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初基会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1.财务报告;2.实现公益规模;3.社会效果;4.项目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地方农工党组织的评价;5.经验和教训;6.项目执行时音像及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执行项目或开展公益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初基会有权中止(或终止)该项目的继续执行,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未经初基会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相关公益项目转给第三方。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不得擅自在全国任何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各类公章和擅自使用公章印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公布之后设立的项目执行机构,须遵守本规则开展公益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规则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