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发〔1999〕25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的规定,结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章的种类

(一)初基会印章

1. 初基会公章

2. 财务章

(二)初基会工作机构部门印章

1. 办公室公章

2. 人事部公章

3. 基金财务部公章

4. 计划项目部公章

5. 宣传联络部公章

6. 咨询服务部公章

7. 国际合作部公章

二、使用印章的批准权限

(一)使用初基会工作公章,须经秘书长签批。

(二)使用部门印章,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三)各项目执行机构对外开展经批准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的相关工作,除签署正式法律文件外,须经秘书长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初基会公章。已获批准的项目,程序可相应简化。

(四)使用财务公章,由秘书长或分管领导签批。

三、用印范围

除会议纪要、请柬外,凡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证明信、请示、报告、报表、奖状以及经有关领导签发的文稿(必须是打印后的定稿)、通知等均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四、用印规定

(一)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严格验审公文签发权限和领导批件,审阅、了解用章内容,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签发手续不完备或留存材料不齐全的,应暂缓用印,待手续和材料齐全后再用印。

(二)需要用印的文字材料,应进行登记,填写“用印登记单”,用印文字材料要完整留存备查(没有发文原稿的,要复印留存)。

(三)介绍信采用两联式。开具介绍信需将各项内容填写清楚,按照第二条的批准权限,履行签批手续后用印。

(四)以初基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打印后加盖公章;草稿、校对稿、铅笔稿或圆珠笔稿均拒绝用印。初基会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要盖两处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连接线(即骑缝处)上,以便必要时查核、对同。凡是在落款处加盖的公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4—7个字(视公章大小而定),即“骑年盖月”。

(五)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不得用印。如因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或分管领导批准。

(六)对违反规定擅自用印者,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印章的管理

(一)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公章种类外,初基会各项目执行机构均不得持有或私刻任何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或“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局”“中心”“办公室”)的公章,持有或私刻公章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二)除财务公章之外初基会的各类公章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留存材料。要将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登记,对其中具有查考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四)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外。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管。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指定监管人和用章人,同往同返。

(五)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负有保管责任,按保密要求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印章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以确保印章字迹清晰。

(六)各类印章在其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时,应停止使用,并将原印章上缴办公室。启用新印章时,由办公室书面发出旧章作废、启用新章的通知。旧印章由办公室封存,以备日后查考或集中销毁。

(七)印章被盗或丢失,印章保管人必须立即报告秘书长,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八)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