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初基会的财务管理,提高初基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初基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初基会的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工作,使财务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会计法》《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初基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初基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正确运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在保证初基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金运作增值,支持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初基会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财务人员在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的领导及监督下,对初基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主要任务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经理事会审定的年度业务拓展计划,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及预算的资金使用、行政费用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申报,会计审核,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审批的制度。

第四条 资金募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即:募集的资金统一进入初基会基金财务部账户,项目捐赠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开支,根据审核后的预算或计划由初基会下拨。

第五条 初基会财务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初基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初基会的预算,科学调度及配置资金;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管理各种收入,安全、有效运用资金;努力增加收益,加强成本核算,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初基会财务状况,对各类项目活动进行成本预算、控制、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初基会的财务活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由初基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初基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八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

初基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九条 会计核算方法

(一)初基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初基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初基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初基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无账面价值的财产备查账)。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填写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填制及时、内容完整、填写清楚、连续编号、并盖章齐全,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机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业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和明确使用要求。

2.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应包括:购物的确切物品名称、型号等内容;所购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总数。

3.对无章、无稽核、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收和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5.发生捐赠退回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并由初基会开具红字票作为入账依据。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8.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记账凭证是用来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和分类即会计分录的一种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2.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最终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会计凭证用中文记录,以原始凭证为记账依据,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应当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3.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填制记账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核对,确保记账凭证完整无缺。记录应明确,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6.记账凭证的改错方法。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三)账簿设置

1.初基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并按规定启用。

2.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账页的散失和被抽换,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

3.登记、结账。登记账簿要及时,结账要规范。现金账要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库存不得超限额,无白条顶账。银行存款及已签发的支票和未达账款,要及时清理,总账与明细账相符。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4.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年。

(四)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第十一条 初基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记录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核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初基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初基会每年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初基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初基会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初基会的公益项目发展规划、对外筹资计划、基金增值和历年的费用支出情况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七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25日前,各部门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备案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资金严格落到实处,不做赤字预算。财务部每年就预算执行情况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八条 费用支出超出预算时,财务部将暂停支付款项,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将情况上报秘书长。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初基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初基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条 初基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初基会的投资应指定专人管理,按权限审批;应收及预付款项需及时清理,每年期末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进行梳理,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及可回收性,对可能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二条 初基会进行的投资应以保值增值为目的,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期末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减值迹象,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初基会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同视为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初基会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完成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转让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的或者贵重的设备,须经管理部门鉴定后,按程序核销。

第二十八条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并同步计入资产管理系统。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每月按规定进行摊销,并按月入账摊销额。应于每年年底对无形资产进行梳理盘点,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及账务负责人应签署梳理盘点单,装订备查。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初基会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合作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完成成本核算及效益评估后,签署协议并实施。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初基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十二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年度期末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年度期末将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尚未完成项目的限定性资产,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初基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初基会的收入为: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公开募捐取得的收入

(三)提供服务性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捐赠资金和物资原则上都应该签订捐赠协议,为尊重捐赠人的意愿,2万元以下的小额捐赠资金,可以不签署捐赠协议,直接按捐赠收入入账。

第三十九条 捐赠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条件分为限定收入和非限定收入进行财务核算。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费用是指初基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初基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必须按流程审批,手续齐备后方可支出。费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对于初基会筹集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设专项予以核算。严格项目资金支出手续,不得私自挪用捐赠款项和物品,也不得巧立名目改变捐赠款项和物品用途。

(二)初基会的费用按支出性质不同,可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提供服务性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其实际发生时按发生金额计入当期相对应费用科目核算。

(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项目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可按照约定列支;协议没有约定的,不能在公益项目支出中列支。初基会的人员工资福利具体按照初基会的人事部管理办法执行。

(四)初基会开展筹资活动的成本费用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审批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募款额20%。

第四十一条 初基会的各项费用支出由各部门经办人提起,部门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最后由秘书长审批,财务部负责具体支付。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按《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各项支出审批流程及领导互批制度》执行。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初基会设置专人负责初基会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核实收到的各类款项入账后,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或增值税发票,发票所填写的名称、金额应与入账事实相符。如与实际付款人不同时,必须由付款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说明,才能办理。

票据开具后一般不补开,如遇发票丢失,由丢失单位开证明,查实后复印底联,加盖公章。

 

第十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初基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形成的财务分析或财务报告定期向秘书处报送,并报送监事会审核。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对外提供数据、报告时,须事先向秘书长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初基会财务年度收支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年度收支预算、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社会公众、志愿者、受益人等其他相关方,了解初基会的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四十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财务部按照《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初基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修订,新修订制度经2023年12月1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