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所有重大事项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按照《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1.修改《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重大募捐、投资活动;4.初基会的分立与合并均属重要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仅限于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并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500万元以上的募捐、200万元以上的投资在严格按照初基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授权秘书长审批。
三、在确保日常行政办公经费和公益资助项目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初基会基金可做如下保值、增值理财投资:
(一)800万元以年为单位在工商银行做滚动式定存;
(二)当年用于投资理财的货币资金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所有投资收益均用于增加初基会基金,不得用于分配。
五、投资及收益情况每年度须向理事会报告,并由监事进行监督。
本制度经 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制度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