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办法

为了准确地划分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档案的保管期限,使档案完整有序,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对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做以下规定:

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二、确定初基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初基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初基会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章程、决定、会议纪要、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的文件等;另一部分是有关部门对初基会所发的批示、批复以及初基会各部门和各项目执行机构的请示、工作报告、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凡是反映初基会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期间内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初基会一般工作问题、一般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等;另一部分是初基会各部门和各项目执行机构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初基会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初基会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各部门和各项目执行机构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三、初基会理事会会议

(一)召开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议程、日程、出席和列席人员名单、决定、纪要、章程、工作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简报、题词、字画、重要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永久);

(二)章程、工作报告重要的修改稿(永久);

(三)有关部门的贺信、具有代表性人物的贺信(永久);

(四)小组讨论的原始记录(长期);

(五)参考文件,会议服务机构名单(短期)。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永久)。

五、初基会发的文件材料(包括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

(一)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方面的文件(永久);

(二)一般业务问题的,或事务性的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长期或短期)。

六、初基会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工作例会

(一)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重要的声像材料(永久);

(二)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原始记录(长期);

(三)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短期)。

七、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名单、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永久);

(二)一般事务性的材料(短期)。

八、初基会年度计划、年终总结、评估材料、劳动合同(永久)。

九、初基会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工作条例、启用印信的文件材料(永久)。

十、初基会 历史沿革、大事记(永久)。

十一、初基会编印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和样本(永久)。

十二、初基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一)有查考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永久);

(二)重要的(长期);

(三)一般的(短期)。

十三、初基会对外联络、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及照片(永久);

(二)一般活动的审批手续、考察报告(长期);

(三)一般性对外联络来往文件(短期)。

十四、初基会财务的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永久)。

十五、初基会信访材料

(一)重要的来信来访记录、摘要、经初基会领导批准办理的(永久);

(二)一般的来信及处理单(短期)。

十六、相关部门之间协商工作来往的文件材料(短期)。

十七、各部门和各项目执行机构上报的文件材料

(一)年度计划、年终总结(长期);

(二)有关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长期);

(三)一般事务性的(短期)。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