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文书档案的借阅工作由档案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特定时期的档案的借阅须请示秘书长或分管领导批准。
二、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材料,须持该单位介绍信。
三、凡需摘录、引用、复印或发表档案材料的,须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需逐级上报,经请示批准后方可摘录、引用、复印或发表。
四、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的原文、原件一律不外借,只可在档案室内查阅,其他的档案材料,可在会内查阅,但不得携带外出。
五、初基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外单位索取档案材料。
六、借阅者要对所借的案卷妥善保管,负责保密、不得遗失、转借、拆散、涂抹、修改。
七、借阅档案材料,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归还,须办理续借手续。
本规定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