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提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参照《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录用、选调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等进行办理。
二、录用、选调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录用、选调工作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副秘书长级等管理人员应在50岁以下,中层管理人员应在40岁以下,一般工作人员应在30岁以下;因工作需要或由农工党中央选派的各层管理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录用、选调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各部门录用、选调工作人员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的需要提出录用、选调人员的条件。
(二)录用、选调专职副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兼职秘书长助理、中层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聘用。
(三)录用、选调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下人员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聘用。
(四)录用、选调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下人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择优录用、选调。
(五)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选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任领导职务与一般工作人员均需明确试用期,期满经分管领导与人事部考核后,经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调入。
五、录用、选调工作人员的程序
录用、选调人员由人事部负责组织考察、体检,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需理事会批准的人员按初基会章程办理。
六、录用、选调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初基会实行全员合同制(属农工党中央机关管理的干部按农工党中央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办法按初基会《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执行。
(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专职秘书长助理、中层主要负责人及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根据情况,其人事档案交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
(三)因工作需要由农工党中央机关选派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农工党中央机关人事处负责管理。
七、其他
被录用或选调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和报到。凡接到通知两周内,不说明原因,又不来办理手续的,或超过商调函规定的日期,不来报到的,不再录用和调入。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