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工作人员聘用工作的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保证工作的相对稳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初基会工作人员按工作岗位分工,实行聘用制。

二、岗位聘用程序

(一)中层主要负责人聘用须经以下程序:

1.本人上年度年终工作考核;

2.本人按公布的岗位应聘,并写出应聘报告。报告应包括本人对任职的工作设想、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3.群众评议及民意测验;

4.秘书长办公会议与人事部提出聘用意见;

5.报理事会批准。

(二)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聘用须经以下程序:

1.本人上年度年终工作考核;

2.本人工作岗位自愿选择和任职工作设想、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3.群众评议,所在部门与人事部提出聘用意见;

4.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聘用年限

(一)实行一年制聘用。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一年或二年。

(二)首次聘用者,合同期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履行首次合同。

(三)在初基会的工作年限已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年限,并仍在初基会继续工作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初基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初基会年度考核办法及平时考核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与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