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工作实际,对初基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做如下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工作年限确定)

(一)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休假要按确定的天数,最多二次休完。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不能二次休完的,应在当年补休完,不能转到下年。提倡在每年的7月15日至8月31日休假。

四、平时加班的存休日不得和年休假合并使用。

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送交办公室,办公室交人事部备案。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