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各项支出审批流程及领导互批制度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转,根据《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1. 初基会财务部的财会人员在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领导及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维护国家及初基会的利益。

2. 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3. 初基会财务部统一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日常报销、借款等一切相关事项。财务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均须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秘书长审批。

(二)财务实行计划管理

各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年度财务计划,初基会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年度行政经费计划汇总,提交分管领导审核,上报秘书长审批。初基会财务部定期公布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财务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财务支出实行分档审批的管理制度

1. 日常性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2. 非日常性的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会议费用的预支等数额较大的支出,秘书长审查、审批。

(二)年度财务计划以外的支出,原则上推至下一年度安排。特殊情况需要支出的,可提出申请报告,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秘书长审批。数额较大的年度财务计划以外的支出,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条 建立领导互批制度

负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本人因公报销费用,须有上级或同级别的其他领导签字审批,具体如下:

1. 副秘书长、理事会所需报销及借款等事项,须经秘书长签字。

2. 秘书长报销、借款等事项,须经主管副秘书长签字。

3. 理事长报销、借款等事项,须秘书长签字。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财务支出和报销管理

(一)经办人在取得有效的合法票据,由分管的各部门负责人确认是否合理并签字认可后,到基金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的票据,基金财务部审查,确认票据合法、合规,经秘书长审核签字方能报销。

(三)报销的原始单据不允许以白条的形式出现。如情况特殊,经办人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上报秘书长特批后方能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借款支出的管理

(一)“借款单”应由经办人填写,必须注明借款用途、预借还款时间等相关事由。

(二)经办人持“借款单”,先由分管的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经秘书长签字。

(三)临时借款当天与财务部结算;预借支票自借款之日起七日内结算。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的部门,初基会财务部不予办理该部门新的支出事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资金支出及回票的管理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初基会账户。初基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捐赠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一)项目执行方应认真、完整地填写“公益资金调拨单”,不得漏项。

(二)计划项目部对项目执行方填写的“公益资金调拨单”进行核准,由计划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及秘书长签字方可预支。

(三)初基会财务部支款后,告知计划项目部,计划项目部监管项目的同时,要严格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负责催收回票。

(四)初基会财务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的人员对回票进行审核,确认票据合法、合规。

(五)若公益支出金额、用途、范围超出协议规定,仍需支款时,需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此款项的支取必须上报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公益项目物资及服务采购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该加强项目的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及报销的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经秘书长审批,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报销及补助按《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出差人员如实填写“出差报销单”,按《财务报销规定》履行报销手续。若有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支出的招待费、礼品费等,须注明原因,招待对象等,报秘书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四)会计人员审核差旅报销凭证时,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出差管理规定》的票据,要退回报销人员补充、更正,无误后方可报销。

 

本制度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修订,新修订制度经2024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