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初基会设置专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初基会在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条 专管员应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接收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
第四条 公益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第五条 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第七条 初基会负责向捐赠人交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初基会负责处理。
第八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九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票据专管员应妥善保管《财政票据领用(购)证》,按业务需要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提交购买申请,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缴销情况。
第十一条 票据专管员为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立票据管理台账,做好捐赠票据的购入、使用、结存、核销登记工作,每年的台账装订成册,会计审核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捐赠票据必须据实,不得虚开、代开票据,并按要求在票据台账上注明票据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做到捐赠票据张张有据可查,票实相符。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四条 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财政部发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制定通过,2024年3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4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