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执行。
一、出差审批流程
出差人员事先需填写《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出差审批单》(附件1),明确出差事由、出差人数、交通工具、出差地点及路线、起止时间等相关事宜,审批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未经过审批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秘书处成员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为表格内“其余人员”,随行人员可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升一级。
陪同院士及国内知名专家出差,因工作需要,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随行人员可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升级。
如遇临时出差安排,无法预定到规定等级内座位,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可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升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点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六)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七)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八)因工作需要,需驾乘私人交通工具出差,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可以驾乘私人交通工具,并按照里程报销燃油费,充电费及过路费。
三、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参考《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附件2)。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五)主办方指定酒店超标,同时不具备在附近入住限额标准内酒店,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可以入住指定酒店,并凭据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主办方指定餐厅用餐,餐费超出伙食补助费,同时不方便在附近用餐,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可以在指定餐厅用餐,当天超出100元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如有同餐人员,合并补助后,超出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五)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三)部门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职务人员出差,往返机场、高铁站、码头可以乘坐出租车,当天交通费超出80元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如有同行人员,合并补助后,超出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往返机场、高铁站、码头的时间超出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时段,可以乘坐出租车,当天交通费超出80元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如有同行人员,合并补助后,超出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
(五)出差地较偏僻,公共交通不便利,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当天交通费超出80元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如有同行人员,合并补助后,超出部分凭单据给予报销。
(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七)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八)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六、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七、差旅费报销的票据
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出差人员需提供原始单据报销(如:机票行程单、火车票)。
八、差旅费报销的期限
(一)工作人员出差返京后五天内,必须到初基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对拒不办理报销手续的,所借差旅费从工资中扣除。
(二)前一次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尚未办清报销手续的,不准再借支。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出差审批单
2.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