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公益项目管理,提高公益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以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初基会拟设立公益项目和已设立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项目实施管理。包括:(一)疾病普查类项目;(二)扶持医疗机构建设类项目;(三)卫生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类项目;(四)救助类项目;(五)其他项目。
第二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初基会宗旨,坚持公开、公平、互利、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三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或拟与初基会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拟设立公益项目,实行专项报批制度;已批准设立的公益项目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初基会项目执行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公益项目。
第五条 计划项目部受理公益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并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申请设立公益项目为自然人的,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等相关的材料。计划项目部收到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在进行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一)立项申请报告须载明:1.项目名称和内容;2.立项背景;3.项目的公益性;4.公益款项的来源;5.实施项目的地域或城市;6.项目周期(包括试点期限及地域);7.预计公益规模;8.项目具体合作方;9.项目的风险提示。
(二)项目实施方案须载明:1.项目具体负责人;2.具体运作方式;3.项目资金使用计划;4.项目相关宣传活动安排。
第六条 计划项目部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后,须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的15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秘书长,签批同意后,给予明确答复。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公益项目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协议。初基会据此做出设立公益项目的决定,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初基会各项目执行机构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一律不得以初基会及项目名义同其他单位签订协议。
第九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和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原则。
第十条 协议依法订立后,相关项目执行机构依授权负责协议的全面履行,并相应承担协议变更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初基会建立公益项目协议文本存档备查制度。公益项目协议文本实行分类管理,财务部留存一份作为凭证。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部和基金财务部是公益项目的主管部门。计划项目部负责公益项目的监督指导;基金财务部负责公益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设立后,执行机构须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公益项目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每半年向计划项目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公益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负责人报计划项目部备案。拟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领导参加相关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计划项目部并附活动方案(参加人员名单、新闻通稿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实施公益项目或开展公益活动时,初基会将不定期抽查,依据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公益活动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初基会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实施。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更换公益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改变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计划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招标与采购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服务采购以及物资采购的比价及招投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九条 比价及招投标活动由项目执行机构报初基会计划项目部审核,经初基会分管领导、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实施。项目执行机构负责招投标比价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须向计划项目部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财务报告;(二)实现公益规模;(三)社会效果;(四)项目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或地方农工党组织的评价;(五)经验和教训;(六)实施项目时音像及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部和基金财务部对结项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验收报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验收结果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一次性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由各项目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报计划项目部按程序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2年7月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