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非货币资金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初基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初基会捐赠非货币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初基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所得税免征由捐赠人凭捐赠收据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税务局办理,海外捐赠物资的关税免征由捐赠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

第五条 捐赠人应与初基会就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在捐赠协议或物资捐赠证明书中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含捐赠方承诺内容。如果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要附物资捐赠清单。如果捐赠的物资是食品、药品,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基金会按协议约定使用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确保物品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

第七条 初基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相关购买发票、海关报关单等凭据的,以发票、海关报关单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上述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 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三)合法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初基会非货币资金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股权、文物文化资产、无形资产等。具体入账依据如下:

(一)取得捐赠物资的当天,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可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合法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

(三)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单为入账价值依据

(四)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价值依据

(五)文物、字画等文物文化资产以拍卖成交价或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

(六)股权等捐赠按照历史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依据。

(七)非货币资金捐赠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

第九条 初基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须经捐赠者、初基会经办人履行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型号、质量等进行查验,审核无误后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条 为降低储运成本,大型、大宗、批量物资基金会可与捐赠方协商。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初基会委派人员或委托物流公司进行验收,填写物资验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物资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初基会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初基会非货币性捐赠物资使用管理: 

(一)初基会按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和公益目的选择确定受助对象后,与受助个人、受助单位或机构签订捐赠协议,由计划项目部提出物资拨付申请,主管副秘书长签字,财务部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按照捐赠协议的捐赠要求,执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捐赠时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供物资,并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按捐赠协议交付受助人。受助个人、受助单位或机构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及时向初基会出具包含物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的物资接收凭据或证明。

第十二条 初基会对接收非货币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账册,妥善保管。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初基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资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初基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初基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五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移交给初基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初基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4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