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初级卫生保健公益事业的发展,早日实现“人人享有 卫生保健”目标,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结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初基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志愿者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初基会志愿者:
(一) 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
(二)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初基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程序
初基会工作机构各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 本人向初基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
(二) 由初基会用人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人事部登记备案;
(三) 审核合格,初基会人事部向申请人颁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志愿者证”。
第四条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了解初基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 否参加志愿活动;
2. 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初基会注册登记;
3. 有权参加初基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 有权要求初基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 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 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初基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7. 有权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二) 义务
1. 有义务配合初基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初基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签订《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2. 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初基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初基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 有义务遵守初基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初基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 有义务按照初基会要求,参加初基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初基会相关标准。
5. 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 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初基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 在初基会工作机构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二) 经初基会工作机构同意,可从事善款、物资劝募、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三) 在各项目执行机构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志愿者管理
(一) 初基会工作机构各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志愿者的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活动负责部门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二) 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三) 初基会各用人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1. 志愿者证;
2. 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用人机构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3. 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四)初基会对不遵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初基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第七条 变更登记
志愿者在初基会内部流动,由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征得用人双方同意, 由接收方办理志愿者变更登记手续,报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
(一)项目执行机构需注册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组织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2. 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
3.有稳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4.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二)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2. 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3. 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5. 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6. 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三) 在初基会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向基金会进行报备,审批通过之后才能以初基会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 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初基会将撤销其志愿服务组织的资格: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初基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的;
2.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注册时弄虚作假的;
3.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的;
4.滥用初基会标识及证书的;
5.从事有损初基会形象和声誉活动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本办法经2009年4月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12月1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