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初基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投资原则
初基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初基会的宗旨,维护初基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遵守与捐赠人的约定。
(二)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金安全的投资项目。
(三)有效性原则。投资应取得收益,除股权投资外,投资收益应大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
(四)规模适度的原则。每一会计年度内滚动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初基会净资产总额的50%。不得因投资而影响初基会公益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项目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条 投资资金
初基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初基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一)初基会投资范围包括:
1、银行结构性存款;
2、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4、通过发起设立、参股、接受股权捐赠等方式的权益性投资。
5、其他经理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初基会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进行,具体条件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3、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三)初基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初基会应当定期(每年末)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四)初基会投资应以流动性大的项目为主,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 投资的决策、执行、监督
(一)理事会是初基会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批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2、审核、批准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
3、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4、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5、审核批准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和责任人(在理事会无明确指示情况下,秘书处为投资管理的部门,秘书长为责任人)。
6、授权初基会理事长、秘书长在一定期限、一定限额内利用闲置资金滚动投资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
7、审核批准其他投资事项。
(二)秘书处是初基会投资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1、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投资计划的具体实施。
3、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4、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5、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6、为对外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三)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初基会投资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1、检查年度对外投资计划,是否经理事会批准。
2、检查对外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询问财务对外投资情况。
4、审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外投资、收益情况。
第五条 为确保资产投资的合法、安全、有效,秘书处可以组建投资工作组,除初基会相关工作人员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初基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 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计划,秘书处负责指令财务部门经办投资运作。审批程序遵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权限进行审批。大额投资(1000(含)万以上)信息,在初基会官网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投资的风险防范
初基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投资本金的安全。具体包括:
1、分散投资。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分散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2、投资状况动态监控,本金安全为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必要时终止该项投资。
3、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投资的管理责任
(一)发生以下行为,初基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
2、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初基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在投资行为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
4、在投资过程中泄露秘密。
5、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初基会资产损失的不法行为。
(二)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发起设立、参股、接受股权捐赠等方式的股权性投资管理
(一)初基会对外发起设立、参股、接受捐赠股权,必须经理事会批准。
(二)秘书长为初基会权益性投资的直接责任人。
(三)会计是初基会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责任人,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选择适合的会计核算方法。
2、定期取得被投资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了解被投资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行分析,发现重大损益、投资风险迹象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3、为股权投资建立备查账,整理并保存相关投资文件。
4、股权投资情况纳入财务报告。
第十条 初基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各级领导、各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初基会的章程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初基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存在关联交易的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初基会的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初基会的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制定通过,2024年3月修订,新修订制度经2024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