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财务监督检查工作,防范初基会财务风险,促进初基会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任务如下:
(一)监督检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及实施情况,加强财务预算全过程监控。
(二)监督检查日常收支管理情况,规范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秩序。
(三)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充分、合理利用各项资源。
(四)监督检查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五)监督法人任职期内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原则是:外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相结合;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署、民政部、税收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审计与监督。
(二)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财务、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财务、项目监管自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要聘请民政部备案的会计事务所对初基会年度财务审计,并在相关的网站披露财务信息。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年度预算是依据初基会的发展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初基会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内容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预算编制要围绕本单位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保证效益、量入而出;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份,按要求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按1月底提交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提交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由财务部汇总汇编,提交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
(三)秘书处是预算管理的初审组织,负责确定初基会预算编制的原则,审查预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第五条 理事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组织,提交理事会办公会审议,负责确定预算审查批准。
第三章 日常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类收支必须按照《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
(一)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捐赠收款收据,不得以白条代替捐赠收据,不得以行政章代替财务专用章。
(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实相符。
(三)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办理支出事项至少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各项支出项目票据应清楚写明支出的时间、支出的具体事由并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属于材料、固定资产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五)临时性大宗物资及服务的采购支出报账,应持采购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实施询价签字确认后的入库手续及有效票据,呈秘书处审批。
(六)购买实物或固定资产的报账,必须有验收人签收,不允许以票据代替实物验收的行为。
(七)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各项支出实行秘书处审批制度,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审批。
(八)钱、账、物必须实行分管,保管员、报账员不得兼任采购员。
(九)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最大限额不超1000元,超范围和超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采取支票或网银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第七条 保证经营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收支情况自查工作,保留相关记录。
第四章 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现金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收支、现金安全管理。超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
(二)应收款管理。准确掌握应收款数额以及资金回笼情况,并及时加以清理。应收款清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款,应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大催收力度。应收款的清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审计等特殊情况影响,经批准后除外)。
(三)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监督其财务款项和固定资产的回收及移交。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应签字,并将移交资料备案。
第九条 规范存货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物资采购及验收管理应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物资验收程序。购买实物的报销必须有验收人签收,不允许出现以票据代替实物验收的行为。
(三)仓库保管员应对仓库物资的安全性负责,严格仓库保卫制度,严禁擅自借用、挪用仓库物资,确保物资安全;严格库存物资动态盘点制度并保留盘点记录,严格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物相符。
(四)严格库存物资交接手续。仓库保管员调动工作应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见证,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捐赠资金、物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捐赠款物必须是捐赠人自愿、合法的资产,由项目部审核、考察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部和财务部是捐赠资金、物资监督管理部门,项目部负责捐赠资金、物资实施监督指导部门,财务部负责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对实施的项目要不定期抽查,对项目开展进度写出书面报告。财务部要对实施的项目开展财务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项目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内容包括:实现公益规模,社会效果,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的评价,项目结项报告,财务部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财务审计。
第六章 离任离职、换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人事部门在离任离职、换届前一月通知财务部门准备资料,离任离职审计单位由民政部委托审计。换届审计由初基会聘请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6年10月1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制定通过,2024年3月修订,新修订制度经2024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