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支部 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直属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若干意见》,结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中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支部(简称“中共初基会支部”)对初基会党建工作负总责。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党支部关于党建工作的汇报,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经常性研究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议题。初基会党建工作由中共初基会支部具体组织。

中共初基会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支部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既对分管部门业务工作负责,也对其党建工作负责,要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成立初基会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初基会党的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中共初基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和中共初基会支部的部署,牵头谋划和统筹推进党建工作。

初基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同志是本部门党建工作和自身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非中共党员的,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副职中的一名党员同志承担本部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抓好部门内学习和干部教育管理,既要组织完成好业务工作,又要带好队伍。

第四条 加强对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中共初基会支部抓党建工作的情况,列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条 中共初基会支部书记每年集中约谈一次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重点听取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中共初基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六条 健全和落实党建责任追究制。初基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由中共初基会支部或报上级党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工作责任制自2023年4月10日支部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