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公开募捐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公开募捐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募捐项目管理是指:以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使用初基会的公开募捐资质,拟设立和已设立的公开募捐项目或活动的立项审批及项目实施、结项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

第三条 公开募捐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初基会宗旨,坚持公平、公开、公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初基会项目执行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公开募捐项目。

第五条 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公开募捐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并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申请设立公开募捐项目为自然人的,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等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秘书长,经审查研究签批后,给予明确答复。同意设立的,初基会与申请方签署相关协议;不同意设立的,将及时告知申请方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八条 公开募捐项目设立后,初基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初基会官网公告;

(二)设立项目执行机构;

(三)为项目备案并开通相关公开募款通道;

(四)在初基会网站定期公示公开募捐合作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一律不得以初基会及项目名义同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协议。

第十条 公开募捐项目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XXX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依初基会授权负责协议的全面履行,并承担相应协议变更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公开募捐项目的主管部门,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募捐项目的备案、发布、监督和指导;基金财务部负责公开募捐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开募捐项目设立后,执行机构须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不低于每3个月向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募捐与实施信息,由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线下公开募捐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负责人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募项目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慈善拍卖、义卖、公益演出、赈灾活动、发布个案求助信息、街头劝募、邮件/信件劝募、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产品附捐、互联网筹款平台等多种合法形式不断补充、壮大合作项目。互联网平台筹集的用于救助患者的款项只能用于医疗费用的结算,且不可提现,统一由平台向患者就医的医院拨付募集款项。

第十六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七条 公募项目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初基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实施公开募捐项目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初基会将不定期抽查,依据公开募捐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开募捐项目开始后,项目执行机构每6个月向初基会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每年度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初基会和公开募捐项目的社会荣誉。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中,如发生违规、违约和违法行为,初基会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实施。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更换项目负责人、调整公募项目计划、改变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招标与采购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捐项目服务采购以及物资采购的比价及招投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三条 比价及招投标活动由项目执行机构报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签批后,方可实施。项目执行机构负责招投标比价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公募项目结束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基金财务部对结项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验收报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验收结果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捐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报公募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12月1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