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简称“慈善中国”)信息及时更新、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管理的决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与适用范围
(一)平台登录方式
可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慈善中国”栏目进行登录,也可直接搜索“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进行登录。
(二)初基会是慈善中国“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账号的唯一合法维护、信息发布以及解释、监管机构,由初基会宣传联络部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初基会在“慈善中国”平台的账号信息。
(三)确保信息公开符合规定。要确保所公开的信息完整、准确、及时、有效,切实做到应当公开的依法全面公开,不得公开的依法不予公开。
(四)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初基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秘书处和各项目执行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志愿者,凡在慈善中国“初基会”账号上进行信息发布的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二、建设、管理和维护
(一)初基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慈善中国“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账号的建设、管理、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二)初基会宣传联络部负责慈善中国登录账号和密码的管理,其他各部门、有关机构需在初基会授权下开展工作,未经初基会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登录慈善中国发布信息。若因发布相关内容,造成的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后果的,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初基会无关。同时,初基会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慈善中国需填报信息由初基会各部门、有关机构提供并在本部门设专人负责填报(详见附表1慈善中国填报内容表),初基会秘书长负责慈善中国信息文字、图片、音视频、数据等的把关和最终的审核工作。
(四)慈善中国所有发布及未发布的信息,由秘书处提交上网信息的人员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并永久保留不得擅自删除,宣传联络部每年进行资料备份。
三、信息发布原则
慈善中国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各部门要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使网上信息真实、及时、有效。
四、信息公开内容
初基会依据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主动在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详见附表2—附表23):
(一)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初基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初基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初基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初基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按年度公开在初基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初基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基本信息中属于初基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初基会可以免予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初基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三)开展公开募捐情况
1.初基会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初基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2.初基会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初基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2.初基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1.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等;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2.初基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初基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1.初基会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30天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情况的具体内容和金额: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2.初基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发布程序
(一)初基会各部门及公募团队负责填报本部门相应信息,需指定1名具体填报人员及1名数据复核人员。填报人员在填报、修改或删除信息时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分管领导进行信息把关和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后方可填报。签批手续、填报内容电子版及纸质版需交由宣传联络部存档。
(二)填报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联系宣传联络部协调解决。数据复核人员需在1周内对所填报数据复核完毕,如遇不确定问题可由分管领导确定。
(三)宣传联络部负责对慈善中国定期(每月2次)浏览、查阅,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填报,对数据进行复核以及登录账号及密码的管理。
(四)分管领导需每月对慈善中国相关数据进行1次复核。
(五)秘书长需每季度对慈善中国相关数据进行1次复核。
六、信息管理和保密
(一)慈善中国发布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慈善中国发布内容以平台要求为准,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3.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 涉及企业内部机密,有损企业声誉、利益、形象等方面的信息;
5.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附则
本规定经2023年12月1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表1:慈善中国填报内容表
附表2:基本信息表
附表3:理事会成员信息表
附表4:监事会成员信息表
附表5:执行机构成员信息表
附表6:下设机构信息
附表7:重要关联方信息
附表8:本组织制度
附表9:专项基金信息表
附表10:本组织费用标准信息表
附表11:前五名人员报酬信息表
附表12:行政处罚信息表
附表13:评优获奖信息表
附表14:等级评估信息表
附表15:其他公示信息表
附表16:公开募捐项目申报表
附表17: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备案表
附表18:公开募捐活动阶段性回执表
附表19:合作方信息备案表
附表20:慈善项目信息公示表
附表21: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示表1
附表22: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示表2
附表23:重大事件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