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保证初基会的公务车辆合理使用,结合初基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资产属于初基会的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购置

 

第四条 初基会购置公务用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0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为新能源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机构收到车辆捐赠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要求。

 

第三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初基会购置的公务车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初基会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务部审批。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七条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1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