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出国(境)经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出境或出国参加国际学习交流或国际公益项目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各项目因公出国(境)应当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与审批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一)各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人员。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应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二)因公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部门加强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境)人员。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出国(境)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四)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五)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及秘书长签字审批。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一般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其他特殊情况按第七条第五款要求报批。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及秘书长签字审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境)人员,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境)人员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二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填报,经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及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1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