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无形资产范围
无形资产,是初基会拥有或实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初基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
秘书处是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初基会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对无形建立管理台账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条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财务会计应将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并实施会计监督。
(二)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价,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
(三)财务会计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分类对无形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无形资产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直线法摊销,相关合同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会计根据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期间进行分摊。
(五)会计会同秘书处,每年末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适时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出售、正常报废或清理、无偿转出等情形。无形资产处置,由秘书处提出处置申请报告,写明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情况,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处置、办理财务手续。
(一)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偿出让、转出无形资产,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入当期损益。
(三)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
2、该项无形资产用于公益支出;
3、该项无形资产出售;
4、该项无形资产受法律的保护期限。
本办法经2024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