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公益项目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以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捐赠人或发起人在初基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或发起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基金。
第三条 初基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基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赠设立。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基金的初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六条 设立项目基金由捐赠人提交项目介绍、申请、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报计划项目部,经审核、考察后,经主管副秘书长签批,报秘书长批准设立。
项目介绍包括:1.项目背景;2.项目概况及宗旨;3.项目开展业务范围;4.项目运行特色;5.项目运行成果;6.项目的社会影响。
申请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背景;3.项目内容;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5.项目目标;6.项目负责人;7.项目运作方式;8.项目资金的来源及使用;9.资金的使用方向;10.项目申报、审批程序;11.实施安排;12.项目成效;13.项目的可持续性、可推广性;14.项目的创新性;15.项目的公益性;16.项目的战略规划;17.新设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达到的社会效果;18.项目流程;19.项目可能遇见风险及应对措施;20.项目受益人、受益人数目、预期效果、如何挑选受益人;21.项目监管;22.项目结项与评估。(公益项目的设立、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及结项评估工作按《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方案包括:1.指导思想;2.遵循的原则;3.实施范围;4.资金来源;5.运行方式;6.保障措施;7.风险预估与防范措施。
第七条 基金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协议文本存档备查制度,项目部、财务部留存一份作为凭证。初基会据此做出设立基金的决定,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基金可以捐赠人的名称冠名,原则上不设立名称或内容重复的项目基金。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基金设立后,成立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常设机构,无权对外以基金和初基会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任何相关文件,不得举债和担保。
第十条 管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初基会和捐赠人协商产生,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管委会内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临时机构,须报计划项目部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安排出纳人员,在基金财务部指导与监督下,负责办理公益项目资金和物资的调拨、报销、结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捐赠人派出从事基金相关工作的人员均为初基会的志愿者,接受初基会主管部门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委会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周期拟定规划目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工作计划实施公益项目。
第十五条 定期向计划项目部报告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完成结项报告。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初基会在基本账户下,设立基金专项科目,按照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基金的使用遵守国家及初基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基金总额的10%用于充实资本金。管委会的执行成本或管理费用在执行相关公益项目中列支,在不违背捐赠人意愿下最高不得超过年度项目基金受赠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基金使用须在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基金支出需由管委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书、项目资金预算表、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报计划项目部按工作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资金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项目实施中如遇重大调整事项时(达到原预算金额10%以上),应报计划项目部按工作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管委会出纳员在办理项目费用报销时,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持的公益项目服务采购以及物资采购的比价及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初基会相关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比价及招投标活动由管委会报初基会计划项目部审核,经初基会分管领导、秘书长签批后,方可执行。管委会负责招投标比价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对基金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基金财务部须给予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执行人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施公益项目,维护初基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初基会遭受经济或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初基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第八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完成协议约定内容,基金终止。初基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捐赠人办理撤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如下情形的,基金应当终止:
(一)违反初基会有关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
(二)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初基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初基会名誉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务部冻结基金的剩余资金和物资。初基会会同审计机构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遇特殊情况项目基金及项下公益项目需要终止时,由管委会向计划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1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