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初基会理事长会议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理事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理事长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监事长列席。理事长会议可根据研究事项增加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理事长会议议题由秘书处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准备,由秘书长向会议提出。
第六条 理事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天报送参会人员。理事长会议人员,应在会前对拟讨论的议题进行认真准备,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理事长请假。与会者严格遵守会议制度,注意保密。
第八条 理事长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负责发放通知、印制、报送会议文件材料;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理事长会议纪要按程序报理事长审定并签发,发至理事长会议和秘书长会议成员。办公室做好存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理事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研究初基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初基会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分配、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研究专项基金和重大项目的设立、撤销及清理整顿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初基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六)研究决定因公出国(境),与境外组织、人员合作开展项目,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涉外事项;
(七)研究决定年度论坛、峰会、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开展:
1.邀请副部级以上领导出席活动;
2.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活动;
3.举办活动的经费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
(八)研究新闻发言人的选任;
(九)讨论其他需要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2024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