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来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所传递出的诸多信号,让艾滋病患者充满了对于未来的希望。
近年来,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会议认为,我国艾滋病总体疫情保持在低流行水平,感染者发现率逐步提高,接受治疗病人的病死率下降近一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由2007年的34.8%下降到目前的7.4%。毫无疑问,随着此次会议的召开,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各项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前景也将会更加光明。
消除歧视是患者最需要的
11月26日下午,在卫生部3楼一间会议室里,13名防治艾滋病民间组织负责人及患者,首次有机会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克强,面对面沟通自己的困难与建议。李克强在与他们一一握手过程中,说得最多的话是“你的气色不错”、“希望你早愈”。
李克强这样一些简单的话语,带给艾滋病患者的却是莫大的安慰。
记者在较早前采访中发现,相比起疾病所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因为害怕艾滋病患者的身份暴露而受到歧视,这样一种心理上的痛苦甚至尤有过之。
在河南省永城市的一个普通农村,村民刘进的家像一座孤岛一样被人为隔离起来。因为他是这个2000多人口的村子里,唯一一名艾滋病感染者。
4年前,刘进被县医院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初期的症状与许多感染者相似:腹泻、发低烧。
刘进不明白,为什么他没有告诉任何人,村里人却都知道他得了艾滋病。现在邻居看到他出来,会立刻把门关上。85岁的奶奶在路上走着,会有邻居上前跟她说,以后不要走大路了。
艾滋病感染者普遍都会感到无助。天津志愿者陈冬给记者拿出了数据为证———在他接触的千余名感染者中,有50%的人选择沉默。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告诉家人和周围的朋友。
刘进告诉记者,歧视比死亡更可怕。“这个病已经让人很痛苦了,若再被歧视心里受不了”。
刘进说,他有时买生活用品都去镇里的超市,“因为镇里没人认识我”。去村里的超市,一看到他“人们都跑开了”。
“从媒体上了解到李克强副总理在接见艾滋病患者时所说的话后,我感到了一种平等的没有歧视的态度,而这,正是我们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最缺少也最需要的。”刘进说。
参与中国艾滋病感染者生存状况专题调研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认为,人格尊严是生命保障的前提,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也应享有人格尊严,摘下道德评判的“有色眼镜”,用科学的素养和平等的态度对待这一群体,这是一个社会文明成熟的标志。
依法保障平等就医权利
平等权利,这样一个简单的词汇,对于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而言,却包含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就在世界艾滋病日前夕,天津艾滋病感染者小峰被两家医院拒诊,而后向第三家医院隐瞒病情才得以手术。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推诿病人的医院遭到卫生部门的查处。但这一事件引发的争议仍在持续。
我国最早开展艾滋病治疗的北京佑安医院,每年要接治艾滋病感染者数千例。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科护士长福燕说,即使拒绝了感染者,仍有窗口期内血检无法验出的问题,关键要做好标准防护,视每个患者的血液为感染血液,终身坚持职业化标准就会远离职业暴露危害,其他患者更无需担心会被院内污染。
福燕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很多人要“长期带毒健康生存”,定点医院无法满足艾滋病感染者全部需求,例如心脏、脑外、眼科等,包括大手术。
对此,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副处长付文豪最新回应称,定点医院是当前条件不充足时期的过渡管理策略,最终将实现艾滋病感染者在所有医疗机构都能享受安全有效的服务。“目前受技术水平、资源分布等因素限制,管理、监管难度大。随着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医疗技术的提升,医疗资源的丰富均衡,将适时做出调整”。
“个别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加剧了公众的恐慌。”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楯说,《艾滋病防治条例》保障了感染者平等就医的权利,却存在着执行不力问题。所以,非无法可依,关键是要做到违法必究,不再让“歧视”变成一种“情有可原”。
李楯最近就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权和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等问题致信卫生部,要求公布对推诿拒治查处结果以警示业内,同时建议开展标准防护培训、制定赔偿措施,降低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风险。
“从法律层面保障艾滋病人享受平等的就医权益,最重要的是将现有的好的规定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官员问责。”李楯说。
摒弃就业歧视立法需加强
同样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前夕,江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齐一纸诉状,将拒绝录用他的进贤县教体局告上法庭,这是我国第四例艾滋病就业歧视公开维权案。
2010年,安徽省安庆市的教师招聘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后,某师范大学毕业生小吴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当被问及“众多网友在理性层面上坚定地支持你。可是,大家都承认,一旦你与他们的生活有了现实的交集,知道你是艾滋病感染者之后,大家几乎都站到你的对立面”时,小吴回答说,我尊重他们,但这也的确说明,我们国家的艾滋病宣传教育方式还有欠缺,大家还是非常恐惧艾滋病。
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靳薇在对中央党校学习的400余名地厅级领导干部的一项调查发现,36.2%的人同意在提升、调动、培训或就业方面限制艾滋病感染者的机会。
“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对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此,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权益保障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反歧视,这是维护艾滋病感染者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秘书长沈洁说。
记者注意到,除去观念上的歧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就业而言,相关立法保护也依然薄弱。一些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存在矛盾和冲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存在不合理限制。
目前,对于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益方面,最激烈的争论存在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不久前,6名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寄送了一封建议信,要求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其中的“艾滋病不合格条款”,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
建议信中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其中一名代理律师认为,上述标准从根本上剥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为公务员的可能,是对艾滋病群体就业制度性歧视的根本原因。
平等受教育权应依法保障
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前夕,“深圳中学生防艾志愿者联盟”走进深圳红岭中学,顶着寒风为同学们“贴上红丝带”,并宣传防治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但是,“深圳中学生防艾志愿者联盟”在深圳国际交流学院高中部发起的问卷调查显示:高中男生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平均高于女生,近五成高中生表示坚决不同意与艾滋病感染者同宿舍。
事实上,许多艾滋病孤儿都遇到过上学难的问题。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的一个村子,7年前小学生小峰被检出患有艾滋病,遭到其他学生家长的排斥和抗议。村委会不得不腾出一间办公室,建起“爱心小学”,并请来外村已退休的老师单独授课。这所特殊的小学,只有一间教室,两所小学相距也不过百米。
卫生部预防艾滋病宣传员濮存昕曾经说过,艾滋病适龄儿童的上学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来支持。他说,由于很多学校不愿意接收这些HIV感染者,或者一些家长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与HIV感染者一起上学,导致现在有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到了上学年龄但是却无法上学,到了20多岁都没有文化。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我们在一些艾滋病感染者比较多的地方会有专门给他们办的学校,但是我并不主张这样。至于专门给某个艾滋病患者办学校配老师,也是不可取的,都是特例。艾滋病患者要享受到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最需要的是制度保障,需要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事。”李楯说。
享受保险权利需落在实处
商业保险将艾滋病感染者列为免赔条款,长期以来也是保险行业的“潜规则”之一。
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前夕,卫生部疾控局副巡视员孙新华对此表示,值得欣慰的是,保险歧视条款已经开始打破。
“我们已协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撤掉这一条款,但有保险公司还是没落实。”孙新华说。
记者了解到,不久前,北京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李滨认为,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公民一样有依法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保险公司设计和销售上述歧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的保险产品违反公序良俗。况且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险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因果关系。
据了解,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除外责任,是保险行业内普遍采取的一个标准,除外责任普遍存在于市场上主流保险公司的条款中。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产品中要剔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这一除外责任条款。通知的下发说明中国保险业在对待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这一群体的态度上采取的是无差别对待原则。
李滨认为,对艾滋病的认知和态度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尺度,从制度和措施上保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涉及艾滋病病人及其病毒携带者个体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每一名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我国存活的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健康或非健康公民一样,有依法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记者注意到,除去观念上的歧视,对于艾滋病人而言,相关立法保护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其主办的“中国艾滋病法律制度及易感人群权利保护”研讨会上发布调研报告,指出与国际防艾政策相比,中国的防艾政策更重疾病本身的防控,而在对艾滋病人群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尚有不足。
尽管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北京、河南、云南三地调研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根据国内文献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艾滋病立法的现状是共有行政法规3部,部门规章8部,地方性法规51部,社会团体规定51部。
人大法学院的调查报告认为,虽然在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法规有不少,但在保护与反歧视方面却只有寥寥几部;同时,这些法规倾向于预防与控制,缺乏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权利保护内容;此外,法规之间的冲突,单行立法,各省市都是分别制定,立法之间缺乏协调。
人大法学院的调研报告还提出,由于目前艾滋病立法层级较低,大多数只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其强制力较弱,地方基层组织机构对于该类法规文件熟视无睹;加之宣传力度较弱,社会大众对此漠不关心,因此艾滋病立法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总体而言,在未来完善艾滋病立法更好地保障艾滋病人权利方面应该遵循这样几个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管他是感染者还是没有感染,消除因艾滋病带来的一切歧视和羞辱。其次,是政府对公民的健康权承担积极责任,比如像现在针对艾滋病患者的四免一关怀,说到底就是政府承担起了积极责任。事实上,我国在1997年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公约,这个公约在政府对健康财产积极责任方面有明文规定。再次,我们要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权利,比如不侵犯隐私,不只是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包括他们的家属,包括每一个没有感染艾滋病人的隐私。还有一点,艾滋病防治和其他工作一样,公民有参与的权利,有对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的权利。同时,当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这是在完善艾滋病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事情。”李楯对于未来应该如何完善法律更好地保障艾滋病人权益给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