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

     [导读]民政部发布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新规定中,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财产权利属性清晰,公益活动特点突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活动信息公开透明,遵纪守法情况良好。
  本报讯 (记者 吴燕辛)6月1日,本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资格初审工作,民政部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据介绍,本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办法》规定,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财产权利属性清晰,公益活动特点突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活动信息公开透明,遵纪守法情况良好。

  《办法》明确,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一)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二)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三)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办法》规定,社会团体计算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成本。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事前审议。

  各方观点:

  公益免税,慈善及时雨

  民政部近日正式出台《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同时规定其所有信息必须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无疑是一则令人振奋的慈善及时雨。如果我国慈善制度化建设足够遮风挡雨,民间慈善家们断不会崇拜什么原始的"暴力慈善",借个人英雄主义找寄托。而这个最大的制度瓶颈就是现行纳税制度。

  以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资格采取个案认定,只赋予69家组织享有捐赠扣除的资格。其中仅有中国红十字总会等22家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其余组织只享有3%.也就是说,以前我国奉行的是"特批制",而不是中华慈善总会一直呼吁的通行的"普惠制".而美国在1998年豁免减免税收的慈善机构就有120万个,结果,我国慈善机构不能分享统一的税收政策,并且只有极少数"持证上岗"的机构,有权开出被认可的捐赠证明。当一家企业同时面对拥有全免资格的机构和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机构,无疑会选择前者。这必然导致某些地区一家机构独大,其他组织特别是民间慈善不断萎缩。

  纵观世界慈善发展的历史,"不免税--不信任--不舍得"是慈善事业必须跨越的魔障。统计显示,美国政府少收的税收每年在140亿美元左右,激发出的社会捐赠超过六千亿美元。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教授的呼吁,小看了你的免税权益的实现,结果我国慈善事业长久停留在一个很小的平台上。 (付瑞生)

  对慈善捐赠应"宽进严出"

  这个规定从表面看,是在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但在我看来,有可能会间接阻碍公益性捐赠。按理说,是公益性捐赠就该给予"税前扣除",与社团登记几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评为3A没什么关系。如此为公益性捐赠设置条条框框,无怪乎民建湖北省委曾说"现行纳税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最大'瓶颈'".确实如此,我国捐赠免税比例低而免税程序很复杂,客观上阻碍了慈善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认为对慈善捐赠应该"宽进严出",但目前却是"严进宽出".慈善捐款的"出"非常宽松,不只是捐赠物资、善款用到哪里去了、效果怎么样捐赠人不知道,而且善款被贪污挪用浪费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进而影响公众的捐赠积极性。据报道,胡润"2006中国慈善家排行榜"上榜一半以上的慈善家都对相关慈善机构投了不信任票。

  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尴尬,不是因为中国穷,而是该宽的不宽,该严的不严。为此,第一、在税收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优惠,提高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并简化相关程序。2003年非典期间、2008年汶川地震时捐款非常多,除了中国有扶危济困的传统外,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捐款全免税。第二、在慈善捐赠物资善款的使用上一定要严,绝不能给腐败分子留机会,必须健全监督机制--管理操作透明、定期审计、让捐赠人知道捐赠物资和善款的去处,以及严惩贪污挪用浪费捐赠善款的行为。

  我国慈善捐赠事业要健康发展,须从"严进宽出"转向"宽进严出".(张魁兴)

  公益性捐赠免税是双赢

  民政部近日出台《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捐赠,才有资格申请"税前扣除".(《新京报》6月5日)

  事实上,在我国有些城市,早就出台了类似的政策。如上海在税收上对慈善事业进行倾斜,作为慈善捐款所得税个人可免30%,捐献者不仅能获得社会声誉,还得到了经济补偿,进而推动了慈善事业的较快发展。结合"服务社会公众公益性捐赠将免税",笔者以为,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在各项政策和制度尚需要完善的前提下,借鉴他国和地区经验是很有道理的。

  同时,应厘清税收调控政策缺位的表现。首先是对个人和企业捐助的税收减免比例偏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公益捐赠所享受到的优惠是,只扣除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企业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而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所享受到的税收减免的最高限额也仅为30%.其次能享受捐赠资金税收减免资格的慈善组织少太。目前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只有20多家,相对于我国几十万的非政府组织而言,显然不相称。最后免税的程序复杂,有为难人的嫌疑。

  结合"服务社会公众公益性捐赠将免税",笔者以为,这体现了民意的诉求,与此同时,还应提高慈善捐款税收优惠的比例,改变现行的只有向特定少数几个慈善组织捐赠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限制性规定,改进目前的免税程序,建立起方便、快捷的免税程序,让捐赠者能享受到免税的好处等。

  税收调控政策缺位已经对慈善发展造成了阻力,但愿"服务社会公众公益性捐赠将免税"这个双赢举措是打通制度化和法制化通道的开始。(朱四倍)

  链接: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为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资格初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三、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公益目的。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二)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社会团体应当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交由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三)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四)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五)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遵纪守法情况良好。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的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

  四、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

  (一)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

  (二)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三)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五、社会团体计算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成本。

  六、申请资格初审的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民政部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税字〔2008〕160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对社会团体的公益活动支出进行逐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对列举的各项公益活动逐项书面说明,包括活动的性质、目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活动形式、参与方式、活动支出、活动成果等详细情况。

  七、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事前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