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政策速递(2021)
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400余份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活动支出、信用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和财产保值增值等主要环节。[1]2021年,各部门及省市为回应和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积极出台政策支持和引导慈善事业发展,现将一年中慈善领域的政策整理如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该意见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作为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摘自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应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摘自人民网)国务院办公厅 《“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该规划强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资源等社会力量,引导市场力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多方参与格局,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规划还指出要完善城乡社区服务格局,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激励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行动,推动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服务。并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提出健全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应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民政部 《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提出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继续举办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民政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社工站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在扶贫济困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邮政局 应急部 民政部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重大自然灾害期间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和救灾活动有序开展,国家邮政局、应急管理部和民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共15条,对公益性群众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有效期、资格取消等方面进行规范。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该规划在第三章列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志愿服务体系两节内容。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要积极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工作,出台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加强志愿服务体系和社会参与平台建设;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该通知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民政部办公厅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包含内容有:名称与性质、宗旨、党的领导、活动指导、业务范围、加入条件、加入程序、成员权利、成员义务、退出、决策机构和职责、决策规则、负责人、负责人职责、资产来源及使用、内部监督、终止、通过、解释权。 该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增加社会组织条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激励保障措施。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民政部 《关于指定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 民政部公示了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共10个平台。名单如下表。财政部 《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指出支持浙江省探索有利于推动共同富裕的财政管理体制,支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浙江省设立慈善信托,完善慈善褒奖制度,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民政部制定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该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推进建设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信息化平台,搭建慈善力量和儿童需求对接桥梁,支撑企业、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要加强“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建设,加大互联网慈善支持引导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要开发建设民政统一的区块链支撑服务平台,有序部署、开放接口,实现多方对接互认,稳妥审慎推进民政领域电子证照、慈善捐赠信息等数据上链。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等21部门 《“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 该规划指出要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共服务提供,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营造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环境。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 公布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澜之教育基金会和中国慈善联合会。 2021年,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湖北省、上海省、湖南省、福建省以及广州市相继修订或出台了慈善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国务院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21〕1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3部门《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 3.民政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推进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 (国卫办妇幼函〔2021〕401号) 5.国务院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国发〔2021〕10号) 该规划指出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服务产业。鼓励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关心我的残疾人邻居”、“牵着蜗牛去散步”和“集善优品”消费助残等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培育“集善工程”、“通向明天”等残疾人慈善事业品牌。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意 见》(国办发〔2021〕1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1〕36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9.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15号) 该办法指出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权利,也指出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