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到今年9月5日修改后的新法施行,慈善法规范、引导和保障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整整8周年。
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慈善组织、捐赠者、受益人及社会各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更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今天荐读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金锦萍的点评文章《良法促善治 共创良善社会》。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2024年8月下刊
2016年早春伊始,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其兼具慈善组织法、慈善行为法和慈善促进法的内容,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立法。8年间,为了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民政部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众多规范性文件等配套制度,而众多慈善组织在实践中自觉遵循法律和公益伦理,不仅追求良好社会效益,也追求在实现社会目标过程中的一以贯之的良好品行。
慈善立法意义得以充分体现
慈善事业是人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贯穿人类文明史的始终。法律对于慈善事业的规制其意义在于:第一,将慈善组织作为特定的法律术语,排他使用。未经法定程序设立或者认定的组织不得以慈善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这意味着慈善组织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地位,是以慈善为唯一宗旨或者主要业务的组织体。第二,法律将慈善组织从众多组织中识别出来,意味着将赋予其一些特殊的权利,甚至被赋予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资格,允诺向其捐赠的个人和组织得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特殊优惠,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向慈善组织的捐赠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第三,慈善组织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了与上述的身份和权利对应,法律也要求慈善组织因此须遵循一些特殊规范。例如,慈善目的限制原则要求慈善组织的所有财产均要受到目的限制,包括法定的慈善目的、组织章程中确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特定捐赠人合法合规的捐赠意愿,而禁止利益分配原则则要求慈善组织不得向其举办者和成员分配利益。第四,保护慈善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捐赠者和志愿者、慈善组织、受益人、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进而达到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的目的。
慈善法作为社会法的地位越发凸显
社会法内涵丰富,外延宽泛。慈善法中明确慈善活动是公益活动,意指法律上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应该是不特定社会公众或者社会公众的一部分,而非特定个体。慈善法的社会法定位,要求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以三方关系为特征,要么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之间,要么是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和受益人之间,要么是捐赠人、募捐人和受赠人之间。这是传统慈善转型为现代公益的历程中,慈善日益专业化和组织化的必然需求。
正是因为慈善法并非仅拘囿于私法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是具有更为系统性逻辑的整体架构。因此,首先,扶贫济困、助学助教、恤病救孤、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并非只是着眼于解决若干个体的生活困境,而是从社会问题深层次原因出发,集合各种机制,以解决系统性的社会问题。其次,慈善资源与政府所提供的基础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也就需要进一步厘清。慈善所凝聚的社会力量恰是国家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补充,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最后,慈善法兼具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兼具多种法律调整手段,且其调整对象主体多元,非现有其他法律部门所能涵盖。由此可见,作为社会法构成部分的慈善法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慈善法倡导的志愿服务精神得以彰显
仅仅从第三次分配角度或者慈善资产视角来理解公益慈善,是对慈善事业的狭义化解释,我们还应重视慈善的另一社会功能:人的志愿精神的唤醒。而唤醒人的志愿精神,营造便于民众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尤为关键——即呵护他们发自内心的捐赠意愿和志愿服务意识。这首先需要尊重他们处分自己财产权利和志愿服务时间的自由,尊重他们选择通过什么组织形式(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慈善信托等)从事慈善的自由,尊重他们不选择既有路径从事慈善却探索社会创新的自由。
首先是慈善法中明确规定捐赠自愿原则,旨在从根本上杜绝在慈善募捐活动中的索捐和摊派行为;其次为在制度层面确保民众便于从事慈善事业,在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认定方面力求简捷便民。然后,逐步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均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可能性。再次,慈善法并未一概拒绝慈善组织除了捐赠之外的其他收入来源,允许慈善组织合法合规开展慈善资产的增值保值活动。最后,更为关键的是专章规定慈善服务,使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慈善法中的慈善是丰富多元的慈善,给予公众在法定范畴内的选择自由。而将慈善服务等内容囊括其中,则更将慈善规制的深层次意义彰显出来——即充分考虑到志愿机制和价值理性来彰显慈善独有的功能和价值,塑造真正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民众,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慈善法顺利修法,是立法机关在社会现实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的背景之下,为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做出及时回应,在必要且合理的基调上做出的适度修改和完善。可以预见的是,秉承以良法促善治的立法原则,具有“开门立法”的智慧、胆识和气魄的慈善立法修法,将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和社会爱心的充分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