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会从未设立“中华学生爱眼工程”项目;也从未与该项目理事长刘金顺及其妻子、“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关系;我会从未给予该人任何任命和聘用。
二、我会的公益活动一贯严格按照国家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开展,严禁项目机构及其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有任何商业行为。
三、我会将保留对上述个人及其机构追求法律责任的权力。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