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
答: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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