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基金会理事在实务中收到哪些规制?
答:(1)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基金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导致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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